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对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构想,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提高国家治理能力,解决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矛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占领现代服务业制高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年,我作为专家参加了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专题调研组,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未来发展方向等内容,分赴深圳、天津、北京、内蒙古进行了深入调研。调研中,课题组成员围绕社会信用信息的管理体制的顶层设计、信用信息数据采集、信用信息数据分析评价标准、信用信息使用、信用信息法律法规完善等关键问题,与调研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以及相关征信中介机构进行了座谈和交流,在调研基础上形成了一些结论。
从世界经验来看,当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时,社会交易方式将从实物、货币为主向信用为主转变。据测算,我国每年仅因企业诚信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超过6000亿元。调研中,我们发现,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四个突出问题:一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与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协调。我国拥有香港、上海等国际金融中心,却没有世界级别的金融资产评级机构,在金融产品创新和定价权方面受制于人,尤其不利于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不利于我国经济走创新、开放的新发展道路。二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与政府能力建设的要求有一定差距。政府治理体系的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没有充分互联互通,政府的治理体系不完备,治理能力有待提高;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不足;因信用体系不健全,无法对公民失信行为做出有效惩戒。三是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以大数据为依托的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不足。作为新兴产业,以大数据产业为基础的信用产业发育不够充分,化解风险、引领发展作用不足。四是信用体系不健全给产业和经济发展带来风险。在全球化时代,信息安全责任重大,如果一个国家行业信息被外资掌握,产业发展就会受制于人,甚至会威胁国家经济安全。在开放环境下,在世界现有金融治理体系下,不尽快占领信用评级这块信用产业高地,金融业放松管制,人民币利率、汇率进一步自由化等改革举措将会面临很大风险。
从世界经验看,信用体系由政府信用体系、公民信用体系、社会团体信用体系和商业信用体系四部分组成,以公共服务职能为基础,发展信用产业,形成政府治理加强、公民权利保护、社团健康发展和信用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信用体系有三种建设模式:一是私人市场化的信用体系——以商业征信公司为主体的美国模式;二是政府主导的信用体系——以政府建立的消费信贷登记系统为主导的欧盟模式;三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信用体系——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机构共同组成的日本模式。发达经济体的信用体系模式存在差异,经济原因在于各自在国际产业分工中地位不同:在国际产业分工中处于优势地位的美国,充分利用其国家软实力(标准+技术),建立私人资本控制高度市场化,但仍旧高度服从于其国家利益的信用管理模式;欧盟和日本在国际产业分工中的制造环节具有比较优势,其信用体系建设围绕各自产业优势展开,充分发挥政府的基础性作用,为提升本国产业竞争力服务。
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中,应该秉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实现“三位一体”:构建科学合理的政策法规体系、跨界融合的立体产业体系和防控一体的全过程安全保障体系。在区域规划中,重点建设一批全国综合治理示范区、全球数据汇聚应用和大数据产业高地、全球新经济发展聚集区、创业创新首选地和全国创新发展先行区等。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需尽快推出《征信法》,为信用建设和信用经济发展打下基础。既保障信用体系信息安全,也保障信用体系的公共服务职能,促进金融、征信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在服务型政府和自贸区“负面清单”建设中取得的成熟经验,建立权威的信用体系建设主体,建设统一的跨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多部门联合建立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打造信用建设基础平台。
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应该以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为基础,在此之上建立商业机构信用体系、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和公民个人信用体系。信用体系建设信息全面覆盖人、财、物,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充分发挥市场化利用信用信息进行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为产业融合发展、催生新经济新业态,以及金融业、征信业等现代服务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奠定坚实基础。在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我国国债市场建设、利率市场化、汇率自由化、全国碳汇市场建设的有利时机,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亚投行、丝路基金项目落地等有利形势。以国家战略为依托,发挥大数据产业后发优势,培育一批比肩穆迪、标普和惠誉的全球有影响力的信用评级公司,整合我国国家信用,建立国家信用标准,占领后危机时代全球金融、产业发展的制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