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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哲一:完善科研经费保障机制 优化服务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2016-09-02 来源:《社科院专刊》2016年9月2日总第358期 作者:韩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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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这是继今年5月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又一次对科技领域重大利好政策的释放,犹如春雨,必将极大地激发科研生产力,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第一,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势在必行。

  一直以来,我国科研经费管理行政色彩比较浓厚,各种有悖于科研规律的繁文缛节和繁琐的科研资金管理程序、制度和办法,严重束缚了科研生产力的发展,挫伤了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直接产生的不良后果就是:一是科研资金的投入产出率不高,据统计,我国科研资金年投入量位于世界前列,但科研成果转化率不及西方发达国家;二是票据成为“王道”,由于大量科研经费必须凭票据报销才能兑现,使广大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都放在寻找票据和排队报销上,往往将对科学真理的探寻和对科研成果的追求演变成票据大战,学者成为经费的奴隶;三是由于智力报偿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导致一些科研人员、专家学者斯文扫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泛滥蔓延,有的甚至沦为阶下囚。凡此种种,使本来庄严圣洁的科研领域成了饱受诟病的是非之地。可以说,科技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迫在眉睫,已经到了不改不行的境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强调的那样,要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完善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资源配置方式,解决简单套用行政预算和财务管理方法管理科技资源等问题;要着力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而不能让人的创造性活动为经费服务。李克强总理也指出,要以体制机制改革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让科技人员少一些羁绊束缚和杂事干扰,多一些时间去自由探索;要完善保障和激励创新的分配机制,提高间接费用和人头费用比例。应该讲,当前我国科技领域正在发生一场深刻变革,这场变革的着眼点首先就是要解决科研领域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问题,就是要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主体活力,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和工作热情。为了落实习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财政部会同科技部、教育部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讨论并通过,7月21日以中办、国办的名义正式印发,作为部门性财经法规,有这样高的规格,充分反映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科技领域体制机制改革高度重视,改革的态度和决心非常坚定。同时,也彰显了《意见》的地位极其重要,意义十分重大。

  第二,以人为本,让科研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

  《意见》的内容十分丰富,政策指向十分清晰,在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面提出的改进完善政策和“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改革措施,含金量都比较高,是贯彻落实今年5月中央“科学两会”精神的集中体现,是科技领域重大改革政策红利的集中释放。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面,《意见》制定的改革措施充分体现了遵循科研规律的特点,以人为本,简政放权,总体上是给科研人员“松绑+激励”。主要有5项利好政策,12条改革措施。

  第一项利好政策,主要体现在预算管理方面。有3条改革措施:一是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以确保科研人员能及时使用到项目资金。主要是财政部对科研项目资金实行提前预拨的办法,今后各科研院所都可以按编制的“二上”预算的规模,提前申请拨付科研项目资金。二是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就是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多数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意见》列出的主要有: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等,即在直接费用中各科目的预算调剂不再报批,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也就是说“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有一点需要注意,《意见》列举的主要是自然科学科研项目产生的直接费用,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可以参考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比照办理。三是简化预算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规定“三费”开支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不需要提供预算编报依据。这里面有两层意思:一层是“三费”科目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各研究院所可以根据各自的研究方向调整“三费”比例;另一层意思是“三费”开支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科研人员在编制预算时不用再具体说明需要开几次会、出几次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科研项目预算管理过严过细的问题。

  第二项利好政策,主要体现在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绩效激励方面。有2条改革措施:一是提高间接费用比重,《意见》要求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应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15%、13%。二是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可在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统筹安排,用于人员激励的比例可以从原来的5%提高到20%,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

  第三项利好政策,主要体现在劳务费开支方面。有3条改革措施:一是进一步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意见》规定凡是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二是劳务费开支标准不设比例限制,可以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这一条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有效解决了科研人员普遍反映的评审专家预设劳务费比例的问题,同时又突出体现了科研项目资金对“人”的倾斜和支持,特别是对社科类科研项目的作用十分明显。三是参与项目的科研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第四项利好政策,就是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有2条改革措施:一是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由课题项目组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二是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可由单位统筹调剂,可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五项利好政策,就是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科研经费。有2条改革措施:一是明确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由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横向经费“纵向化”管理的问题;二是明确提出横向科研经费要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摆在明处,不能设“账外账”。

  (二)在差旅费、会议费管理方面,主要是去行政化,充分考虑科研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不再简单套用行政预算和财务管理方法。有2项利好政策,5条改革措施。

  第一项利好政策,就是改进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有2条改革措施:一是可以自定正高级科研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即科研院所可根据科研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学部委员、研究员、教授等正高级职称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二是住宿费发票不再是报销的必要条件,就是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科研院所可以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也就是科研人员出差能自己解决住宿问题的,凭城市间交通票据即可报销,享受出差待遇。

  第二项利好政策,就是改进科研院所会议费管理。有3条改革措施:一是可以自定科研业务会议的次数、期限和规模,就是科研院所因学术、科研需要而举办的各种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由举办单位确定;二是上述科研业务会议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等,也由举办单位确定;三是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如确需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的,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三)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方面,充分尊重科研主体意愿,扩大自主权限。有2项利好政策,3条改革措施。

  第一项利好政策,就是改进中央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有2条改革措施:一是中央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自行选择仪器设备评审专家;二是财政部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

  第二项利好政策,就是优化进口仪器采购服务。主要改革措施就是对中央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四)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方面,主要是扩大了科研单位的自主权限,简化了审批手续。有2项利好政策,3条改革措施。

  第一项利好政策,就是扩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主要改革措施就是对中央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基建项目,由项目单位自主决策,不需要再报发改委审批,只需要报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第二项利好政策,就是简化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有2条改革措施:一是对已经列入科研院所编制的五年建设规划项目,主管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二是简化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了审批周期。

  以上这四个方面利好政策和改革措施,主要目的就是要简政放权、弱化行政管理,破解长期困扰科研工作的羁绊和束缚;就是要充分尊重科研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尊重科研人员智力劳动的规律和特点。特别是“三费”合并、“两费”改革和“一费”放开,充分体现了科研管理要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的瞬间性、方式的随意性和路径的不确定性特点。目的就是要赋予科研部门和科研人员更大的决策自主权、资源选择权和经费支配权,让经费和资源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而不能让人的创造性活动为经费和资源服务,最大限度地降低制度性管理成本,使广大科研人员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学术和科研成果理想目标。

  第三,放权减负、优化服务,营造良好科研环境。

  当前,科研领域管理体制的改革大幕已经拉开,哲学社会科学春天的序曲已经唱响,广大科研人员满怀激情迎来了繁荣发展、展翅翱翔的历史机遇。科研领域后勤服务保障部门,一定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主动适应,找准定位,积极作为,充分发挥推动和促进作用,作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这篇文章,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提供积极的外部支持。

  首先,在管理上要做好“减法”。一是要科学编制预算,减少预算调整频率。就是要在预算编制上做足功课,更加注重预算的科学、合理编制,更加注重事前的预判和长远的规划,提高预算的前瞻性和编制水平,真正做到一次预算,执行一年。彻底改变目前的预算编制粗糙,预算执行调整频繁、效率低下,人为增加管理环节、管理成本和管理风险的被动局面。二是要简政放权,进一步下放预算审批和调剂的权限,把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审批和调剂权彻底放下去。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简除烦苛,削减科研过程中的清规戒律,科研项目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上级主管部门不要再继续干预所属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自主权限。三是要减少检查评审,减轻所属单位和科研人员的负担。注重加强部门间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统筹协调,加强对前期已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和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和过度检查。

  其次,在优化服务上要做好“加法”。一是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加大服务力度和深度,要更加注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积极参与所属二级科研院所的预算编制,服务要到位,工作要做细,提高服务预算编制的能力;二是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着力破解“把科技人员变成会计”的问题,注重对所属二级科研院所财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贴身服务;三是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更加快捷方便地为科研人员做好服务,积极推动项目承担单位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数据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水平、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四是建立符合科研工作实际和特点的内部报销规定和办法,有效解决一些特殊行业、特殊科研项目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最后,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落得实、用得好。一是要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做好对接、落实到位。按照《意见》要求,各科研院所要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项目预算调剂、间接项目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确保政策落地、内部运转顺畅有序。二是要做好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积极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三是建立公开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自我监督,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和预算调剂情况,主动公开项目资金特别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和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主动公开科研项目结果和评价、评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