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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振涛、阎沭杉:科研众筹或可拓宽经费筹集渠道
2016-04-1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4月14日第945期 作者:尹振涛、阎沭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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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高校及其他研究机构获取科研经费的渠道较为固定,主要是各级政府提供的纵向研究经费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的横向研究经费两种。现阶段的纵向研究经费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863计划、973计划以及各级政府设立的一些具有招标性质的资助项目等。此类招标性研究经费的申请和发放流程通常由相关主管部门来限定,研究人员需在一定的项目指南和框架下开展研究工作,而很多项目的要求又与政策性利益或诉求挂钩,因此,在此模式下很难完全体现科研工作本身应具有的学术独立性。由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的横向研究经费是我国高校和其他研究机构科研经费的另一重要来源。与纵向研究经费不同,横向研究经费主要由高校或研究机构与企业签订相关的课题委托合同来获得。因此,其目的性更强,对科研活动的独立性进行了更多的限制。通过运用最新的互联网金融技术,将众筹融资模式应用到科研经费的筹集环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破解当前研究经费筹集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科研众筹(又称学术众筹)是互联网众筹融资的一个细分领域,它通过互联网平台连接研究人员与社会投资者,依靠社会公众资金来支持想法独立、服务大众的研究项目的顺利开展,最终投资者也会得到相应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回报。随着众筹观念的不断普及和众筹技术的不断完善,科研众筹将极大地丰富和改善传统科研经费的筹集渠道,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和应用价值。其一,科研众筹能改善传统科研经费筹集方式所带来的学术不独立现象,能有效屏蔽传统科学研究领域行政干预过多、过强的现象。其二,科研众筹能突破对研究人员各种资历、资质等条条框框的限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国家资助科学研究的负担。其三,科研众筹能提高社会公众对学术科学研究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培养社会公众的科学思维和学术意识,带动全民参与科学研究的热情。其四,科研众筹有利于相关企业和厂商及时、有效把握市场动向,提高科技转化效率,大大降低社会各类群体获取资助项目信息的成本。

  目前,在国内还未出现专门面向科学研究的众筹网站,但已有相关组织或研究人员开始尝试通过众筹模式为学术活动进行筹资。例如,2013年11月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陈新在微博上发起的“海外人文学术名刊译丛众筹计划”以及2014年8月由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发起的中国首个纯公益学术众筹项目等。从最终效果来看,现阶段我国利用众筹筹集学术经费的效果并不理想。

  科研众筹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在我国的起步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在法律方面我国《证券法》仍未对众筹融资模式相关问题作出明确的界定。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的“顶层设计”可以遵循的前提下,众筹也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从而限制了众筹的系统性、规模化发展。二是在众筹平台方面,一方面,我国缺少专业的科研众筹平台,极个别的科研众筹项目也是通过综合性的众筹平台进行发布;另一方面,现有的众筹平台运行机制不健全,民众投资者承担了主要的投资风险。三是民众投资者大多缺乏相应的知识储备及专业技能,因此,无力评价研究项目的提出者是否有资格和能力真正从事并完成研究项目,也无力探究研究项目的真正学术价值,更无力来监督自己的投资能否被有效、合理地利用。四是与一般的众筹模式不同,科研众筹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公益众筹,投资者最终得到的大多为非赢利性回报,因此对普通投资者的吸引力不强。

  笔者建议,首先,在监管方面,要加快众筹领域的立法与监管,并将众筹监管的核心聚焦在对众筹平台的监管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我国深化改革和发展的每一步都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配套。在对众筹的监管中要格外强调对众筹平台的监管,通过有效的体制机制设置完善融资实现后的相应流程,有效化解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筹资者通过众筹进行欺诈的可能性,从而提升民众对众筹融资的信心。

  其次,建议由政府主导设立官方的科研众筹平台。通过由政府主导设立官方的科研众筹网站,并将原有的专业项目审批技术和程序应用到对科研众筹项目申请的把关上,可以有效化解民众投资者对科研项目的疑虑,提升科研众筹的权威性。

  再次,在科研众筹领域可以借鉴地方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中广泛采用的PPP(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对政府看好的众筹平台上发布的科研项目,由政府领投,再由社会公众跟投,从而使政府与民众投资者共同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互动共赢关系。

  最后,在微观操作层面,建议项目发起者在科研众筹过程中广泛运用微信、微博、网络视频等自媒体推广途径,通过文字叙述加视频介绍的方式形式丰富地向民众投资者推广研究项目。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