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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史所周溯源:新《条例》新在何处
2014-05-1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社科院专刊第246期 作者:周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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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站在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人才优势、牢牢掌握用人权、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聚焦干部工作中的新问题,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条例作出的新规定,对我们做好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第一,对好干部标准做出了新界定。新《条例》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20字好干部标准,完善了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好干部标准要求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要有实绩,群众公认;突出强调干部要有责任意识、担当精神,视责任重于泰山,把尽责作为人生的第一追求。鄙薄不负责任、缺乏担当的“维持会长”、“太平官”、“逍遥官”、“享乐官”。

  第二,对干部任用程序做出了新规范。新增“动议”一章,强调党组织从干部选拔任用的启动环节就应当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明确规定: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等。这样就把“动议”显性化了,也为尔后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提供了依据。

  第三,对民主推荐做出了新定位。突出党组织对考察对象人选的把关,规定考察对象由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一段时间以来,民主推荐存在简单化、片面化、极端化的问题。出现一些偏颇,如不纠正,会造成党内组织纪律涣散、拉帮结派、破坏集中统一,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对民主推荐的结果重新定位,由原来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同时,把民主推荐从《条例》修订前的第一环节改为第二环节。这样,既可以发挥民意的基础性作用,又能实现党组织的领导把关作用。

  第四,对党组织的审批把关作用提出新要求。一段时间以来,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一些单位走偏了,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唯分”取人、以考定人,“逢提必竞”、“凡竞必考”,考试导向冲击了干事导向等。新《条例》对此加以改进。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综合考评,注重能力素质,突出业绩和一贯表现,树立实干导向,防止简单以分取人。对破格提拔者,要求选拔标准更高、审批把关更严、过程更公开透明,防止“破格”变为“出格”。

  第五,对从严管理干部作出新部署。《条例》明确规定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干部和“裸官”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因问责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等。这些要求,进一步严格了选拔条件、严密了选拔程序、强化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并对作为选拔对象的干部个人从严提出纪律要求。同时,对考察人员和考察组负责人的素质、资格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在考察内容上,突出了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等情况的考察,并强调考察要保证充足的时间,按照规定的七个步骤,把干部考准考实,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中国社会科学院是重要的思想阵地、学术殿堂、国家智库,我们要通过认真执行党管干部的原则和《条例》,确保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