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在早期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哈贝马斯将宗教信仰排斥于公共领域之外。但是20世纪80年代之后,哈贝马斯重新解释了宗教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意义。
很多早期的理性主义思想家认为,随着现代化的进程,宗教活动会在社会公共领域中逐渐消退至边缘状态。“9·11”事件后,传统宗教与现代社会之间的冲突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自由主义者更倾向于宗教退回到提供心理安慰和寻找个人生活意义的私人领域,减少宗教对于公共领域的参与度。如理查德·罗蒂认为:政治与关于终极存在的信念是可以分开的,我们可以也应该把宗教私人化。而在哈贝马斯看来,冲突和分歧是多元现代社会无可避免的组成部分,问题在于如何面对冲突。

哈贝马斯的
宗教观转向
在早期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哈贝马斯将宗教信仰排斥于公共领域之外,实际上预设了宗教与非宗教的截然对立。但是20世纪80年代之后,通过与神学家的对话以及对早期思想的自我反思,哈贝马斯重新解释了宗教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意义。哈贝马斯虽然是方法论意义上的无神论者,但这不妨碍他把宗教与理性相结合,将宗教纳入其社会理论体系中并以此构想后世俗主义的概念。
哈贝马斯将神圣维度吸纳到其社会理论体系中,承认宗教神学对社会现代化的重大意义,指出宗教思想不仅是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前提和催化剂,还是社会伦理、道德、民主的源头。尽管宗教体验可能是个体化的,但是宗教言谈必定是公共的,这取决于语言本身的特性。在哈贝马斯看来,语言是人们获取理解和共识的方法而非仅仅是对事实的描述,这就从根本上避免了宗教命题同世俗主张的冲突,从而在语用学的角度上建立了两者对话的可能性。
这种观点可以看作是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在宗教观上的转向。这一转向不止于方法论,也是对宗教态度的转向,是宗教引发的社会哲学转向。他主张的公共领域,既是超越私人和家庭的,又不同于国家的政治制度,而是开放的公共舆论场所。在这种公共领域中,宗教一直发挥着作用。哈贝马斯在政教分离的基本架构下提出,应让宗教融入公共领域。在他看来,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宗教公民和非宗教公民之间的交流,增强彼此的理解和信任,从而在认知层面和交往层面缓和双方的紧张关系。反之,双方之间的对立和冷漠终将造成难以化解的冲突。
哈贝马斯指出,宗教共同体的存在是个长久的状态,我们既不能像中世纪一样预先设定某种宗教的至尊地位,也不能像科学主义那样从根本上拒绝宗教认知的可能性,用不可知的态度来对待宗教思想,而应该把宗教作为对话的对象,用批判和理解的态度来对待宗教传统。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宗教,将信仰和知识进行清晰的区分,而不是把宗教从理性的谱系中剔除出去。宗教公民和非宗教公民通过相互对话获得后形而上学思维方式,使得有宗教信仰的公民能够在现代社会获得对其信仰的反思态度,也使得世俗公民接受克服封闭的世俗心态。
基于商谈伦理
参与公共领域
哈贝马斯主张,宗教融入公共领域的方式应当基于商谈伦理学,即通过语言协商的方式了解彼此的诉求,以解决各方面立场、意见和利益冲突,尽可能地达成共识。商谈伦理是哈贝马斯基于语用学提出的关于道德意义的理论,它不回答我们应该做什么,而是关心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意义以及如何建立。这一伦理思想继承了来自于康德的形式主义特征,强调形式上的正确而很少涉及具体的道德内容。他认为,只有阐述清楚道德规范的有效性是什么,才能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回答了道德的社会功能是什么,才能有效实现道德规范。
哈贝马斯认为,社会交往行为的核心是互相理解,那么语言在沟通和理解方面就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宗教要合理地进入公共领域,就要实现交往的合理化,就要遵循主体间性有效的原则,并通过语言这一媒介来实现主体间的一致和理解。然而,语言并非天生就具有沟通能力,其中还需要进行创造性的转化。如果每个宗教团体都是从自己的角度来阐述观点,那么对于并非信仰该宗教的民众是很难理解的,更遑论认同和遵从。所以宗教人士若要参与公共领域,就必须以公民的身份参与其中,必须用世俗理性的语言参与讨论公共话题,并用大家都能理解接受的方式说服他人,而不是像传教一样依赖专门的术语和预设的权威。
因此,宗教要合理进入公共领域,就要选择合理的交往方式。尽管哈贝马斯公开承认世俗理性的限制,也承认世俗社会的某些规范价值,如“自由”、“平等”等观念在宗教中有其源头。但哈贝马斯仍然继承了启蒙的立场,将世俗理性对宗教话语的取代看作一种认知上的进步。宗教与世俗伦理的关键区别正在于论证方式的差异。以往宗教论证的有效性要么是建立在不可置疑的神启之上,要么是建立在难以言传的宗教体验之上,这与世俗理性依赖逻辑论证有着根本区别。因此,即便传统宗教中蕴含着大量有益的观念,也必须经过世俗语言的转译,才能成为被广泛接受的价值原则。当然,这意味着信教民众与世俗民众之间的交谈成本并不对称:信教公民需要翻译他们的宗教语言,对世俗的公民则没有类似要求。此外,如果各种信仰之间的话题无法形成公约,那么各种商谈交往将无从谈起。
总体而言,前期哈贝马斯的社会理念认为世俗化即去神圣化,把宗教神学看作理性的对立面,认为宗教在社会中的位置最终将被理性所取代。到后期,哈贝马斯将信仰维度吸纳到其社会理论体系中,试图通过交往理性实现宗教与世俗群体共存的理想状态。尽管作为无神论方法论者,哈贝马斯不会无条件认同宗教神学,但他认可宗教在社会中的价值,强调现代社会应该包容宗教,与宗教互相对话并交往合作,从而共同完成社会现代性进程。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