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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处室领导干部培训班第六期开班
2014-05-3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社科院专刊总第248期 作者:记者王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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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王春燕)5月2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第六期处室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培训班在京开班。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党组成员李培林在开班仪式上作了题为《深刻领会和落实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的专题辅导报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李培林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社会事业改革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等改革举措进行了重点解读。

  李培林说,“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这次《决定》提出的一个重要判断,就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什么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经济。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的意义在哪里呢?我的理解是,一方面是把我国实践中的一些成功做法在理论上确立下来,比如我国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都已经通过上市发展成现代股份制经济,股份制经济实际上就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经济;另一方面,是要在实践层面给予民间资本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进一步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同时,也进一步强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李培林强调,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民财产权方面的改革,分散在《决定》的不同段落里,但主题集中在三个方面,即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改革、关于农民承包地的改革和关于农民住房的改革。这三项改革,构成关于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民财产权的一个大胆变革举措,其意义可能不亚于当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乡镇企业和近年来覆盖乡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会在农村产生深刻和长远的影响。当然,这项改革要确保稳妥地进行,要高度重视这三项改革的三个前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要“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农民承包地的改革,要“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前提下”,不能随意改变承包地的农用用途,不能威胁到粮食的安全;关于农民住房的改革,要在“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的前提下,不能一哄而起。

  中国社会科学院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崔建民主持开班仪式。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院党校常务副校长钱伟,院党校副校长汪建初参加了开班仪式。

  据悉,此次培训班从5月26日持续到5月30日,院属各单位处室领导干部100余人参加此次培训。